考研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历年考研真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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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历年真题详解
1、关于各法学流派及其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自然法学派主张在法学研究中不必考虑价值因素
B.社会法学派反对任何超越现行法律文本的解释
C.分析法学派强调法体现人的理性,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D.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就像一个民族的风俗、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答案】D
【考点】西方主要法学流派(3)
【达聪解析】AC两项,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即考虑价值因素。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本题中,A项是分析法学派的观点,C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B项,社会法学派主张,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分析法学派反对任何超越现行法律文本的解释。D项,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丧失而消亡。
2、下列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所有人,是属人主义的表现
B.法律适用于本国境外的本国人,体现了属地主义
C.以属人主义为主兼采属地主义,是折中主义的核心内涵
D.本国法律对外国人在国外侵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同样适用,是保护主义的体现
【答案】D
【考点】法对人的效力(1)
【达聪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AB两项,属人主义,是指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属地主义,是指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管辖领域内的人一律适用本国法律。A项体现的是属地主义,B项体现的是属人主义。C项,折中主义,是指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D项,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3、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卖方甲拒不履行交货义务,乙将其告上法院。法官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运用的法律推理是( )。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
D.辩证推理
【答案】A
【考点】法律推理(49)
【达聪解析】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A项,演绎推理,又称为三段论推理,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本题中,《合同法》的规定是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则(大前提),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且甲不交货的具体情况是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作出甲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结论)。B项,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本题中,法官不是根据判例总结法律规则,而是根据法律规则作出判决。C项,类比推理,是指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本题中,不存在两个案件进行对比。D项,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本题中,不存在相互矛盾的两个法律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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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归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类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答案】A
【考点】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
【达聪解析】我国法学界比较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提出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A项,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即社会关系。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B项,适当平衡原则,要求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C项,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它要求当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或者某一法律被采用一个或者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难弄清楚其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D项,相对稳定原则,是指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某设区的市的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定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复婚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界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答案】B
【考点】法的渊源(24)立法原则(4)
【达聪解析】A项,《立法法》第8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因此,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是政府规章,可以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项,根据中国传统,办酒席是公民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不能过多干涉。该办法要求办婚嫁酒进行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C项,该办法规定复婚不准操办酒席,不符合按照中国举办酒席的习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D项,对“违规酒席”的规定主要反映了市政府对风俗习惯的规制,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的具体表现,并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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