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民法学考研题库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题库

遵循《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共分为21章,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及相关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对题库中的试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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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题目

1、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
B.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
C.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答案】D
【达聪解析】《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相约游戏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由民法调整。B项,学生学位是由大学依照教育部的规定授予学生的,并且学校具有延毕学生之权力。因此,大学与学生之间在学位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乙若对大学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项,丙在相亲活动中“牵手”,丙与王某之间可能会产生恋爱关系。但是民法并不调整恋爱关系,若二人由恋爱步入婚姻,才由民法调整。D项,丁公安局发布的公告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在悬赏广告中,公安局与提供破案线索者之间是平等主体,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答案】D
【达聪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A项,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B项,民法不调整赌博行为,因此该项无法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甲乙商谈合作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D项,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可知,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具有赔偿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3、营利法人依法解散进行清算期间,营利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答案】D
【达聪解析】《民法典》第72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4、甲以5万元购得一块手表,甲的朋友乙发现该表系高仿品,但未告知甲。丙看见该手表有意购买,乙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丙信以为真,遂以5.5万元买下该表。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2020年法学、非法学真题]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D
【达聪解析】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可撤销。《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对于手表系高仿品并不知情,且甲不知道乙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丙不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

内容来源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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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将借给乙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丙,甲、丙约定由丙直接向乙请求返还电脑。该电脑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简易交付
D.指示交付
【答案】D
【达聪解析】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同时《民法典》第227条也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甲将借给乙的电脑卖给丙,电脑实际由乙占有,并与丙约定由丙直接向乙请求返还电脑,实际上就是将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了丙,该交付方式属于指示交付。

6、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
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
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
D.质押合同于4月1日成立
【答案】C
【达聪解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A项,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B项,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CD两项,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于3月1日生效。

7、甲委托乙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A地。后甲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丙,双方对风险的承担没有约定。甲、丙签订买卖合同后,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A.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丙承担
B.自货物交付给乙公司时起由丙承担
C.自货物运抵A地时起由丙承担
D.自货款付清时起由丙承担
【答案】A
【达聪解析】《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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