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教材考点归纳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专用教材【考试大纲要点解析】

(1)大纲要求。标明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和要求掌握的程度。
(2)要点详解。根据考试大纲提供的最新法律法规对考试大纲要求的所有要点进行了详解,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并用下划线标明了考试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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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类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信托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担保法》及《物权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十章 反洗钱法

第二部分 经营管理类

 第一章 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管理

  第一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第二节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第五节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六节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七节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二章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节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四节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五节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六节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七节 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章 财务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第三节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

  第四节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第五节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四章 信息技术保障

  第一节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二节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节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一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二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内容来源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专用教材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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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类

第一章 公司法

【大纲要求】

(1)掌握公司种类。

(2)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3)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

(4)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5)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6)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7)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8)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

(9)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

(10)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1)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2)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13)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

(14)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

(15)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

(16)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

(17)掌握关于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

(18)熟悉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

(19)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

(20)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21)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要点详解】

一、公司种类(掌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掌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财产权

(1)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资产收益权(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和新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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