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宪法》第6版笔记PDF

许崇德《宪法》第6版复习笔记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知识框架】

【通关提要】

本章是本书的总论,主要介绍了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宪法结构、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宪法基础概念,有助于读者对宪法建立体系上的认识。学习时,需要掌握宪法的分类、基本原则、制定与修改、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本章主要考查选择题、概念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时需把握其具体内容,重点记忆。

【考点难点归纳】

许崇德《宪法》考点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要求】

(1)理解宪法的概念、法律地位。

(2)掌握宪法的本质特征。

【易考题型】概念题、简答题

1宪法的概念(理解,见表1-1)

表1-1 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法律地位(理解)

宪法具有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

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制定宪法,在完成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同意。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

a.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任何普通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

3宪法的本质特征(掌握)

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其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1)宪法首先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②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a.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

b.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

第二,在同一性质的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导致其宪法内容的不同。

(2)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内容来源 许崇德《宪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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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考点二:宪法的分类 ★★
【要求】了解宪法的传统分类和实质分类。
【易考题型】选择题、概念题、简答题
【简表】见表1-2
表1-2 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了解)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英国宪法学家蒲莱斯首先提出。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a.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

b.法院的宪法判例。

c.宪法惯例。

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英国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率先提出该分类方法。

a.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b.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a.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以《钦定宪法大纲》《大日本帝国宪法》为代表。

b.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别。

c.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以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法国1830年宪法为代表。

(2)新的宪法分类

①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划分标准: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a.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以此时期的英国、美国宪法为代表。

b.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现代宪法诞生的主要标志是1918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的魏玛宪法。

②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划分标准:根据宪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a.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b.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③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划分标准:以国家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a.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b.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④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划分标准: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所作的分类。

a.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b.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⑤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划分标准: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里宪法的价值之反映》一文中根据存在论的观点进行的分类。

a.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b.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c.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了解)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②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分类标准: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

①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②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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