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真题大纲章节题库

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部分 模拟试题

 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一)

 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二)

 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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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刑事责任能力[浙商大2021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3刑事责任年龄[暨南大学2021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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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的含义、刑种、构成条件、量刑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山东大学2019年研;武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人大2016年研]

答:(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同,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这种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情况:

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2)二者的区别在于: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6犯罪过失[浙商大2021年研;暨南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正当防卫[广东财大2021年研;浙江财大2020年研;中财2017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浙江工商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之一。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损害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的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说,它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鼓励和支持。

9犯罪未遂[安徽师大2020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状态。犯罪未遂有三个基本特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0共同犯罪[中国政法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11任意的共同犯罪[复旦大学2020年研;上交2006年研]

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12犯罪集团[中国政法2021年研;浙商大2019年研;烟台大学2019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即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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