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0宪法与行政法》考研全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0宪法与行政法(宪法75分,行政法75分)》考研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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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0宪法与行政法》考研题库 【完整内容点击文中链接获取】

1、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的社会群体是(  )。
A.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答案】D
【达聪解析】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达聪解析】C项,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A项,《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B项,《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D项,《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B.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
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
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答案】C
【达聪解析】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A项,按照法律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属于直接选举,应当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B项,《选举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C项,《选举法》第43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D项,《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里不要求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

内容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0宪法与行政法》考研全套

 

 

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具体表现如下:
(1)宪法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会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基本一致。这样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5、什么是负担行政行为?它与授益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答:(1)负担行政行为的概念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加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2)二者的区别
①含义不同。负担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责任的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相反,授益行政行为是指增进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
②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为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而授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权利。
③形态不同。负担行政行为的基本形态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以及行政强制;而授益行政行为的典型形态为行政给付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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